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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推淨零碳排運具電動化並需妥處廢電池



電動運具與儲能市場己大幅成長,未來必然有大量廢棄及回收處理問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電動運具與儲能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應繳納 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目前電動汽機車主要使用鋰三元電池、鋰鐵電池,含鋰、鈷、鎳等有價金屬,國內雖有精鍊技術,但因車用電池所需拆解處理成本 較高,需引導目前國內處理體系,提升產業規模與技術層次,以擴增國內處理量能,使 金屬資源能留在國內循環使用。環保署於 110 年 7 月起調升鋰三元電池及鋰鐵電池之補 貼費率,由原本單一補貼費率 55 元/公斤,調高為 114.5 元/公斤及 94.5 元/公斤,而考 量車用及儲能系統之二次鋰電池生命週期長,且為能兼顧電動車產業發展與建構國內處 理能力,徵收費率維持 39 元/公斤未調整。


環保署表示,針對徵收費率調整及擴大納管範圍草案,於 111 年 7、8 月陸續與相關業者召開研商會議。8 月 25 日即邀請二次鋰電池相關責任業者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目前草案並未定案,尚在收集業者意見階段,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作為施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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