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碳權最快9月就能有首筆交易,財政部於8月21日說明營業稅課徵原則,例如業者A販售碳權給企業B,A需依售出價款的5%申報繳納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給B,不過,這筆交易的手續費,由於是撥入環境部溫管基金,因此免課營業稅。
環境部7月1日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明定減量額度(碳權)在持有、交易或拍賣、成交及使用註銷等各個階段相關規範,8月15日施行,預估最快9月底就能有首筆交易。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在例行記者會說明國內碳權交易的相關營業稅課徵原則。陳慧綺指出,企業透過碳交所的交易平台,向另一企業取得國內碳權,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可用來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也就是從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這屬於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因此企業移轉碳權,視為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企業買進碳權後,取得碳權賣方給的統一發票,若是將碳權實際用於業務上,比如產品訂單的碳中和,陳慧綺說明,企業在營業稅申報時,憑發票可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企業在碳交所交易平台進行碳權交易時,除涉及營業稅報繳,買方也須支付手續費,陳慧綺指出,所謂手續費,是碳交所代環境部向買方收取後,撥入環境部設置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屬於「特別公課」,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陳慧綺舉例,業者A透過碳交所平台販售碳權給企業B,A需依售出價款的5%申報繳納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給B,不過,這筆交易的手續費免課營業稅。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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