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 2024/12/19 中央社
因應世界趨勢,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投資抵減項目新增人工智慧、節能減碳等,也將適用時間延長至民國118年;草案也增訂管理配套措施,若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且未撤回者,最高處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截至今年底,投資智慧機械、導入第5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經專案核准可適用當年度抵減率5%或分3年抵減率3%。
由於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年底將落日,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0條之1修正重點部分,主要是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同時為因應AI應用快速發展,鼓勵企業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2050淨零排放目標,增訂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
此外,為配合適用項目增加,第10條之1修正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台幣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希望能讓產業多投資AI與節能減碳設備,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同時,施行期限也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拉齊。
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23條之2修正重點部分,則為擴大適用申請對象,引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多挹注新創事業,主要透過下修門檻,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提高至50%。
而為鼓勵更多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草案也下修門檻並且擴大適用對象,新增個人投資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的新創事業,且投資額達50萬元,將適用租稅優惠。
同時,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第22條修正重點則聚焦對外投資管理範圍,除投資達一定額度應事前申請核准外,也增列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以及特定產業或技術等情形,須事前申請。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副司長呂貞慧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解釋,投資達一定額度的部分,預計配合央行對外投資額度,從現行15億元調整成30億元,至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原則上會參考出口管制以及聯合國相關規定,主要是對伊朗、伊拉克等國投資需事先申請。
至於特定產業或技術,呂貞慧指出,主要會包含軍用碳纖維材料、衛星太空技術、農業育種技術、半導體相關技術,以及晶片與後量子時代技術等,上述包含投資額度、特定國家與地區以及技術,後續將透過子法作明確訂定。
另外,此次增訂第67條之3中央主管機關配套管理權限,投資者若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則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轉載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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