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已在日前公布施行,確定將啟動碳費徵收機制。除此之外,該法也為「碳權」交易規劃藍圖,值得關注。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提醒在碳訂價時代,企業透過減碳取得碳權,勢必成為新的商業模式,今年初歐盟碳權價格每公噸飆破100歐元,更凸顯出碳權的經濟價值。建議企業認識相關法規,以掌握碳權交易的綠色商機。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指出,目前全球的碳權交易標的可大分為allowance和credit兩種型態。例如,歐盟在2005年正式啟動的全球第一個碳排放交易體系(ETS),係以allowance交易為主要架構,且採循序漸進進行,執行之初先免費配發各企業碳排放配額(EUA),其後免費allowance逐年下降,被管制產業例如製造商、電力公司和航空公司、航運業等,就需付費購買碳排放許可,來彌補自己的碳排放,這部分就需透過碳權交易取得。
此外,歐盟另允許企業自願減量(例如執行清潔發展機制(CDM))取得credit,這些credit也可以在市場上買賣,作為配額碳權交易的補充機制。相較之下,我國環保署在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時,宣布採取「碳費先行,搭配自願減量額度交易,務實推動減碳」的政策,也就是先推動Credit的碳權交易,與歐盟路徑不盡相同。惟無論是Allowance或Credit,量體是平台活絡重要關鍵,臺灣未來如何建立交易平台,甚至與國際建議雙邊或多邊合作,以擴大量體,使碳交易有效達成減碳目標,料係子法重點項目,值得關注。
什麼是減量額度?依據新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減量額度是指事業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或該法修正前執行「抵換專案」及「先期專案」所取得之額度,可用於扣除計算碳費時的直接排放量及間接排放量,故減少課徵對象的碳費支出;另可用於扣除進口商品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排碳差額,從而減免該進口商品因排碳而需繳納之代金等。
新法雖未就「自願」減量明確定義,相關子法亦尚未公布,惟在概念上,減量額度之核發以具備外加性為前提。常見的自願減量途徑包括改良生產方式、汰換老舊照明或空調設備、降低耗能、使用低碳能源等,企業可衡量自身條件,規劃選擇適當之方案。當然,額度(碳權)品質之控管,尤屬重要,應由主管機關對於核發減量額度憑證之制度設計適當標準。「減量額度」與一般熟知採購綠電時購入之「再生能源憑證」內涵及用途不同,企業就算100%使用綠電,至多是範疇二的排放量為零,不代表可直接宣稱其他範疇排碳為零。
氣候變遷因應法已勾勒出減量額度交易平台的雛形,授權政府指定平台讓減量額度之持有者公開資訊,作為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之用,一旦配套措施就緒,減量額度就成為有經濟價值的商品,得於市場中自由定價、媒合。
因此,並非目前碳盤查或碳費強制規範之企業就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無涉,因為非受管制企業可以藉由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移轉給有減碳需求的企業。減碳額度的價值一如其他商品,將取決於市場供需法則,在全球各國競相宣告淨零排放之目標下,碳費及碳交易成交價越墊越高、強制碳盤查及碳管制對象範圍越來越大,恐是大勢所趨,建議企業盡速盤點自身優勢及風險,將氣候變遷議題轉化為綠色成長策略。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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