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擴大與強化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之管理,環保署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 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並 將法規名稱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全廠(場)化石燃料 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 2.5 萬公噸二 氧化碳當量以上之製造業,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應於 112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111 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本次新增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將增加約 250 家事業, 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為主,另外尚有化學材料製造業、紡織業、金屬基本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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